发挥“余热”有禁区

文/本网特约评论员 云君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原副调研员李某退休后,应邀到一家企业任职。前不久,退休已7年的李某因此受到党纪处分,并被收缴了退休3年内在企业任职领取的报酬。(12月17日,湖南日报)

“退休不褪色,夕阳更生辉”,退休干部发挥余热贡献力量本事一件值得提倡的好事,缘何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原副调研员李某被查?原来是他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在退休仅6个月后就进入联系分管燃气公司担任总经理,获取高额报酬。这种发挥“余热”的方式,既破坏社会管理的公平公正,又为党纪所不容许,不仅不值得提倡,我们的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的领导干部,更是要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辙。

发挥“余热”多思量。不知大家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了吗?里面对党员干部退(离)休后任职行为,划出了明确的纪律界限。笔者想在这里很有必要逐一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的“聘任”,既包括担任具体职务,如经理、副经理等,也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如顾问等。所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原副调研员李某因此受到党纪处分,并被收缴了退休3年内在企业任职领取的报酬一点也不冤。

复兴时评有一篇评论文章《发挥“余热”须有“红线意识”》这样写道:“尽管已届退休,仍然要慎独慎微,习惯在权力面前低腰,利益跟前禁欲,避免在终点线外跌跟斗。要始终保头脑清醒,莫拿“余威”耍威风霸道,多用“余热”为民办事,为党分忧。权力不是谋私的工具,不能用作满足个人利益,捞取个人好处。严守纪律规定,党性不因退休而退化,思想不为钱财而松动。”笔者十分赞同这一观点,退休干部发挥“余热”有禁区,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习近平总书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的告诫时刻不能忘。(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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